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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发布时间:2016-05-31 点击:

公司治理
目录
1什么是公司治理 2公司治理定义内容 3公司治理概念的定义分歧 4公司治理原则 5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6公司治理的演进趋势 7公司治理带来的问题
8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要求 9公司治理的守则和指南 10公司治理组织 11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组织 12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的联系和区别[1] 13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国上市公司分行业治理状况评价

公司治理是指一套平衡协调企业内外部众多目标之间关系的方法、系统、安排或者制度。

公司治理又名公司管治、企业管治,是指一套程序、惯例、政策、法律及机构,影响着如何带领、管理及控制公司。公司治理方法,也包括公司内部利益相关人士及公司治理的众多目标之间的关系。主要利益相关人士包括股东、管理人员和理事。其它利益相关人士包括雇员、供应商顾客、银行和其它贷款人、政府政策管理者、环境和整个社区。

主要利益关系,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在这维度上,公司治理讨论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使企业的管理者在利用资本供给者提供的资产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承担起对资本供给者的责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明确不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响,建立委托代理人之间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业战略决策能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业战略一样,是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普遍忽略的两个重要方面。

公司治理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公司治理可以分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和广义的公司治理两个层次。

㈠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㈡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潜在的投资者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从公司治理的环境和运行机制来看,也可以分为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有很多含义,主要有:

㈠公司指挥和控制的过程

㈡鼓励遵照公司手则(严如公司治理指南内所定的)

㈢根据活跃拥有投资技术(和在公司治理资金)

㈣在经济方面,它代表许多出现在分离拥有权和控制上的问题。

在最宽广的层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规则、关系、制度和程序,都在这个框架之内由信讬当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当的规则包括了当地可适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内部规则。而关系包括了所有相关人士之间的关系,最重要是那些拥有者、经理、董事会董事、管理当局、雇员和整个社区。制度和程序则要应付一些事态,比如当局、工作指标、保证机制、报告要求和责任的代表团。

这样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明白解说为在公司事务上做出决定的规则和方法。它并且提供可以设定公司宗旨的结构,并且获得和监测那些宗旨如何表现的手段。

由于利益相关者影响从现代组织的控制中分离,为了代表利益相关者要求减少代办费用和资讯非对称性,而实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来监测结果是否与计划符合;并且为了维护或修改组织活动鼓励充分地通知整个组织。虽则主要,公司治理是鼓励个体的实际行为,并且依著于公司整体方针的一个机制。

既有国际组织对公司治理的定义,也有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总的看来有以下几种。

㈠强调公司治理的相互制衡作用。

吴敬琏、吉尔森和罗(Gilsonand Roe)。认为所有者、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制衡是实现公司治理的关键。只有公司内部之间明确了责权利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才能被建立起来。

㈡强调企业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张维迎。公司治理在广义上就等同于企业所有权,而企业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相互对应。只有这样,才能对公司中的个体性成最大激励。最终使得公司作出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如杨瑞龙李维安、世界银行等。企业治理结构表现为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些契约签订方不仅有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还应该包括消费者、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此企业很好得履约,不应当只去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还应该照顾到市场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㈢强调市场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

企业要获得健康发展。最主要是看能否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利润率,一个合理的市场利润率恰能正常反应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水平,这种市场监督和约束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㈣强调科学决策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如李维安。公司治理不是为制衡而制衡,衡量一个治理制度好坏的标准,不仅仅是看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状况.更主要是如何使公司最有效的运行.如何保证公司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满足。“公司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至少最终不是制衡,他只是保证公司科学决策的方式和途径”。

㈤强调法律在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主要为法商管理学派。治理是目的,法律是手段,通过对法律的运用和操作,以及从法律层面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以寻求解决的办法。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公司治理定义的分歧之处,在于公司只能对股东(出资人)负责,还是应对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等等一些列利益相关者负责。

围绕前者出发,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内部治理,强调公司内部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围绕后者。公司治理是一套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一系列约束和激励机制。各种国际组织倾向于从宏观角度来定义公司治理。要求公司治理的范围应扩充到公共政策方面。强调公司治理的好坏关涉到宏观经济的稳定。由此认为公司治理应该对整个社会上的利益共同体负责。而有些学者则从微观角度定义。认为公司治理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强况下,出资人如何保证最大化其投资收益 公司为了最大化其股东收益。在必要情况下施行有损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措施是合理的。

公司治理的原则包含著好几个要素:诚实、信任、正直、开放、表现导向、责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对组织有承诺。

最重要的是董事与管理阶层如何建立治理的典范,为其他公司参与者可以依据的价值,并且能够有效地定期评估它的有效程度。特别是,高级行政人员表现得诚实、有道德的,尤其是在面对利益冲突及透露财务报表的时候。

㈠常见的公司治理的原则包括:

⑴权利和股东的公平的对待:组织应该尊重股东的权利及透过有效沟通来帮助股东行使权利,让股东更明白内容,鼓励他们参与日常会议;

⑵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组织应该意识到他们对所有合法的利益相关者有法定和其他义务;

⑶董事会的角色和责任:董事会需要一系列的技术,才能应付各式各样的商业上的问题,有能力去检视及挑战管理层的表现,对工作有合适程度的承担。然而,主席及首席执行官不能由同一人所担任,有机制地避免利益冲突。另外,执行董事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要有适当的比例,建立独立的监察作用;

㈡公司治理的原则还包括:

⑷正直及道德行为:公司需要为董事及行政人员建立的道德操守,来鼓励在作出决定时候要有道德及有责任感;

⑸透露及透明:公司应该澄清并让公众了解董事会的角色和责任。

⑹牵涉公司治理原则的问题:

⑺个体的财政决算的准备的失察

内部控制和个体的审计员的独立

⑼为首席执行官和其它高级主管作出报偿安排的回顾

⑽董事会内职位的提名方法

⑾可以供给董事会运用的资源

⑿失察及风险管理

⒀股息政策

公司治理概念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公司治理既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又涉及公司治理机制和公司治理实务。公司治理不仅为现代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框架,而且也为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提高绩效提供了组织架构。公司治理机制、结构和实务三层面的设计与建构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的问题。

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逻辑起点是,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公司制企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生成母体。自公司制企业出现以来,在世界上形成了三种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和以东南亚为代表的家族监控模式。由于各种模式互有利弊,因此,各种模式相互借鉴,出现了目前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同倾向。

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是对经营者尤其是高级经理人员的责、权、利的制衡,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

㈠从委托代理关系看,企业所有者(股东会)与高级管理层(公司高级经理人员)形成的公司一级合约,其核心内容是企业净剩余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㈡从产权关系看,产权关系既影响股权结构又影响控制结构,而股权就是企业所有者对剩余的利得权;

㈢从企业管理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作为资源转化系统的企业,其终极目标就是创造价值,即实现价值的增值——净剩余,公司治理就是市场主体通过各种合约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

但问题的关键也是争议较多的,就是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主体的经营者到底应该具有经营权还是所有权,换句话说,就是公司高级经理人员对企业净剩余索取权的确认问题。将通过分析企业中劳动与价值形成的过程寻求对这一问题的解释。

㈠个性化趋势

“个性化趋势说”强调多重制度均衡和国家特定制度的路径依赖对公司治理制度的“锁定”效应。

20世纪90年代比较制度分析的兴起为这类观点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支持多重制度均衡和路径依赖作为两个最基本的概念支撑了比较制度分析理论的发展。多重制度均衡理论强调构成某一经济体制的诸项制度之间具有相互补充的功能,单个制度的有效性及其生存能力取决于是否能与其他制度很好地契合。这就意味着一旦某一体制形成(哪怕是非帕累托最优的),互补性制度就会使其对环境变化产生抵抗能力而拒绝变化 路径依赖所强调的则是,某一体制现在的特征主要取决于过去的制度选择,不同体制的进化方式会根据初期状态的不同而产生差异,进化的结果并不能保证最优的经济制度一定出现,由于收益递增的原因,甚至无效的制度也会持续存在下去。

依据上述理论,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并不能独立于其他制度(包括金融、税收、法律乃至政治制度等)和社会传统而存在;相反,它们之问具有战略互补性的特点。全球化虽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施加影响,但并不足以改变其传统特征。换句话说,公司治理制度的变化有赖于其他制度的演进与支持。在本质上,这些制度的演进是路径依赖的,是拒绝变化的。

公司治理的美英模式源于其特定的法律传统,这一传统通常倾向于限制银行的活动,赋予管理者相对于工人的特权,以及对交叉持股所获得的红利进行征税等。相反,在日本和德国,金融、劳动、税收以及法律法规的传统通常支持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占据核心地位,所有者与管理者进行日常合作,以及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的伙伴关系。

以日本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府的管制措施一直倾向于支持产业向银行而非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具体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

⑴通过管制压抑债券市场的发展;

⑵限制公司融资的竞争性渠道,如新股票的公开发售;

⑶阻碍投资公司的发展;

⑷当公司允许进入债券市场时,要求银行作为债权持有者的委托人;

⑸将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利率控制在低水平以使其按低利率放贷时仍可获利。

根据多重制度均衡理论和路径依赖理论,即使全球化对公司治理制度形成调整的压力,这种压力也会由于国内特定制度(比如政治压力)的作用而得到缓解,总体上看,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被“锁定”在一条既定的轨道上。并且,由于制度互补性效应,只有其他相关制度发生同方向变化,公司治理制度才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其变化必将是复杂缓慢的过程。这样就使得不同特征的治理模式在一定历史阶段呈现出个性化的趋势。

㈡多样化趋势

多样化趋势观点的构建是基于对所谓公司治理标准模式的批判。

⑴批判之一,英美模式不是最好的模式。

因为如果英美模式是最好的模式。那么英美两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实务应越来越相似,但实际并不是这样:。

美国企业股权较为分散,而英国企业的控股辛迪加越来越多;

美国法律对企业董事有强制义务要求,而英国法律对非执行董事无强制要求,董事更多是在履行顾问职能而不是监督与控制职能

英国强调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而美国对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缺乏实际措施。

⑵批判之二,模式的分割与重组不现实。

每种公司治理模式作为一个系统,根植于不同的文化、历史法律环境,系统会保持内在平衡,而模式的分割与重组会打破这种平衡,降低系统效率。

在此基础上,坚持多样化趋势的论者演绎出两个主要观点:

⑴不同行业企业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例如,当前现金流水平低而权益市场评价高的行业(如生化科技行业)适合英美模式;当前现金流水平高而权益市场评价低的行业适合日德模式。再如,认为日德模式更适合传统行业(如建筑、工业设备),英美模式更适合新经济行业。

⑵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企业最初家族式发展阶段和企业拥有广泛股权的成熟阶段,公司治理模式肯定不同。在某企业内部,代理关系的不同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企业存在管理者与股东、管理者与董事会、以及股东与债权人多种代理关系,不同的代理关系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冲突,解决不同的利益冲突要求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

㈢趋同化趋势

趋同于英美模式的观点。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早期学者们认为股东中心型的英美模式将毫无疑问地比其他的模式要更加有效,更为现代,而且也必将广为流传。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股权分散、对股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漠视、极少依赖于银行融资、并购市场运作活跃。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公司都主导了世界,人们也相信英美模式将会成为全世界的最佳实践。尽管这种模式实际上在6O年代末期以后就开始受到多方面的批评,但是还是有许多学者认为其治理效率最佳,并认为,向英美模式的趋同是一种趋势。

推动这种趋势的最重要力量是来自英美的机构投资者。由于这些机构投资者所掌握的资金国际资本市场上居于主导地位,在资本流动已经高度全球化的情况下,他们所认可的公司治理规范自然成为市场上被认可的规范。试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的公司不管来自哪个国家、哪种模式,都不得不接受投资者认可的规范。有学者甚至认为,在东亚地区,这种趋同的趋势已经比较明显。

趋同于日德模式的观点。2O世纪7O年代以后,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实践应用日益受到关注。从全球各种公司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特征和实际运作方式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更加接近于利益相关者模式。正是由于日本和德国经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废墟上迅速崛起,并在2O世纪7O年代以后的相对长时期内保持强大的竞争优势,才导致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利益相关者模式比股东至上模式更有生命力(即日德模式比英美模式更加有效),也是各种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方向。

趋同于混合模式的观点。趋同论的第三种支持者认为一种结合股东至上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特征的混合模式将会最有生命力。1998年,由来自美国、法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6位著名管理人员及董事撰写的OECD全球公司治理的报告认为,全球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结果不是英美模式,也不是日德模式,而是股东至上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的一种调和与折衷。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前提之下的:没有一种模式在公司治理的每一方面都是最优的,相互之间的取长补短才可能使治理效率得以提高。同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普遍都认同以下两点:一方面,一个国家或者企业选择哪种具有效率的治理方式,最终是由市场力量来决定的;另一方面,这种选择具有路径依赖性。

趋同于未知模式的观点。趋同论的第四种支持者认为,要想预测出哪一种模式将最终占优是一件极度困难的事。这些学者一方面认为没有哪一种模式天生就是最佳的,“讨论是否有哪一种治理制度是内在的就优于其他模式是徒劳无益的”(OECD,1995)另一方面又认为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必将趋同,只是不清楚究竟是哪一种模式将会最终占优。经济学家查克哈姆在仔细分析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后认为,最佳的或最有效的模式最终将会在世界范围内流行开来,只是究竟是趋同于哪一种模式不得而知,查克哈姆在判断和决定什么是最佳模式的论述中依旧语焉不详。

提供会计资料

对资讯的需求

监察的成本

㈠公司治理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

从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大致可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权结构及其变动、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二是非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政策、风险预测、公司治理结构及原则、高层管理人员薪金等。非财务会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三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等。审计信息主要被用于评价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状况。通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从需求和受托责任上分为三个层次:

经营者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进行信息披露或责任说明;

公司(作为法人)向社会各利害关系者进行信息披露。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日益分散,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和公司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因为大量的小股东只能通过公司向社会披露的信息来进行决策,他们无权或无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鉴于上述事实,不少国家都加大了对公司向社会披露信息的管制,要求公司广泛地向社会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和非财务会计信息,这不仅针对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众多小股东也有极大益处。

㈡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重点是财务会计信息

财务会计信息成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重点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众所周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评价公司股票价值最直接的依据,也是其他经济决策的最终体现。任何投资者都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极为敏感,即使是有关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金也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经常会被用来作为评估其业绩的指标。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无论是股东还是其他利害关系者,都会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性、完整性和及时陛极为关注,人们通过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分析可获得许多重要而有价值的结论,这些结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和行动。

此外。从现代公司治理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上来看,不仅在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上更加注重真实、相关、完整、及时,而且在内容上也有较大变化,由原先只关心事后核算信息,发展到关注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规避风险的需要,预测公司盈利和风险已经成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之一。这些要求和变化都促使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向更高层次上迈进。具体而言,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或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种财务会计报告附注;

各种会计政策运用的说明;

合并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

其他财务会计信息。

应当说,所有对于公司治理重要的事项都应在发生时立即披露,但信息披露不能无理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公司也不必披露可能危及其竞争地位的信息,除非这些信息对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决策和避免误导投资者是必需的。为了明确哪些信息是必须披露的,许多国家使用了“实质性”这一概念。实质性信息是指如果遗漏或谎报这些信息,将影响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另外,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项目应易于理解,使信息使用者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并且信息获得成本不是过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

公司治理方法原则和守则在不同的国家被建立出来,并且由证券交易所、公司、金融机构投资者或董事协会和经理在政府和国际组织支持下所发布出来。概括来说,虽然与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有联系的手则也许有一个强制作用,但是法律并不强制要遵照这些被推荐的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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